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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來源于:互聯網 發布于:2021-03-16
一、焚燒三要素
焚燒的發作具有三個條件,即:可燃物、助燃物和著火源。短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焚燒,而且三個條件有必要彼此結合,彼此效果,不然也不會發作焚燒。
可燃物:凡能與空氣中的氧氣或其他氧化劑起劇烈反應的物質叫做可燃物質。例如:固體中的木柴、干草、棉花、紙張、布匹、地毯等;液體中的汽油、柴油、火油、酒精等;氣體中的氫氣、煤氣、液化石油氣、電石氣等等。
助燃物:但凡能夠協助和支持焚燒,起氧化效果的物質都叫助燃物。例如:氧氣、氫氣、高錳酸鉀、氯酸鉀等等。
著火源:但凡能引起可燃物質焚燒的熱動力,都叫著火源。例如:火柴和打火機的火焰、煙蒂火、油燈火、蠟燭火、爐火、電線短路打火等,以及化學能、集合的日光等等。
二、火災的分類
火災分為A、B、C、D四類(GB4968-85)
1. A類火災:指固體物質火災。 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,一般在焚燒時能發作灼熱的余燼。如木材、棉、毛、麻、紙張火災等。
2. B類火災: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火災。 如汽油、火油、原油、甲醇、乙醇、瀝青、白臘火災等。
3. C類火災:指氣體火災。 如煤氣、天然氣、甲烷、乙烷、丙烷、氫氣火災等。
4. D類火災:指金屬火災。 指鉀、鈉、鎂、鈦、鋯、鋰、鋁鎂合金火災等。
三、救火的辦法
救火就是為了破壞已構成的焚燒條件,依據物質焚燒原理和人們長時刻同火災奮斗的實踐經驗,救火的根本辦法有四種:
(1)冷卻救火。
將焚燒物的溫度降到燃點以下,使焚燒中止下來。
(2)窒息救火。
指采納隔絕空氣或削減空氣中的含氧量,使焚燒物得不到滿足的氧而中止焚燒。
(3)隔離救火。
指把正焚燒的物質同未焚燒的物質離隔,使焚燒不能劃延而中止。
(4)按捺救火。
指用有按捺效果的化學救活劑噴發到焚燒物上,并參與焚燒物的化學反應,使焚燒中止下來。
四、救火器的類型及救火規模、運用辦法
(一)救火器的類型及救火規模
救火器的品種許多,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:手提式和推車式;按驅動救火劑的動力來歷可分為:儲氣瓶式、儲壓式、化學反應式;按所充裝的救活劑則又可分為:泡沫、干粉、鹵代烷、二氧化碳、酸堿、清水等。
現在常用的救火器有各種規格的泡沫救火器,各種規格的干粉救火器,二氧化碳救火器和鹵代烷(1211)救火器等。泡沫救火器一般能補救A、B類火災,當電器發作火災,電源被切斷后,也可運用泡沫救火器進行補救。干粉救火器和二氧化碳救火器則運用于補救B、C類火災??扇冀饘倩馂膭t可運用補救D類的干粉救火劑進行補救。鹵代烷(1211)救火器首要用于補救易燃液體、帶電電器設備和精密儀器以及機房的火災,這種救火器內裝的救火劑沒有腐蝕性,救火后不留痕跡,效果也較好。
一般手提式救火器其內裝藥劑的噴發救火時刻在一分鐘之內,實際有用救火時刻僅有10至20秒鐘,在實際運用過程中,有必要正確把握運用辦法,不然不僅滅不了火,還會貽誤了救火機遇。
有必要指出的是,發作火災后,運用救火器及時地補救初起火災,是防止火災延伸、擴大和構成更大丟失的有力辦法。一旦發現火災,也應當即向消防部分及時報警,萬萬不可盼望救火器補救活災而不向消防隊報警,由于救火器的補救面積和才能是有限的,只能習慣補救初起的火災?;馂陌l作后,一般延伸都比較快,推遲了報警時刻,貽誤了救火戰機,勢必會構成更大的丟失。
(二)救火器的運用辦法(要點解說干粉救火器)
干粉救火器內充裝的是干粉救火劑。干粉救火劑是枯燥且易于活動的微細粉末 , 由具有救火效能的無機鹽和少數的添加劑經枯燥、破壞、混合而成微細固體粉末組成。 它是一種在消防中得到廣泛應用的救火劑 , 且首要用于救火器中。除補救金屬火災的專用干粉化學救火劑外 , 干粉救火劑一般分為 Bc 干粉救火劑 和 ABC 干粉兩大類。干粉救火劑首要經過在加壓氣體效果下噴出的粉霧 與火焰觸摸、混合時發作的物理、化學效果救火。別的 , 還有部分稀釋氧和冷卻的效果。
救火時,可手提或肩扛救火器快速奔赴火場,在距焚燒處5米左右,放下救火器。如在室外,應挑選在優勢方向噴發。然后抓住噴發軟管前端噴嘴部,另一只手將敞開壓把壓下,翻開救火器進行救火。有噴發軟管的救火器或儲壓式救火器在運用時,一手應一直壓下壓把,不能鋪開,不然會中斷噴發。
干粉救火器補救可燃、易燃液體火災時,應對準火焰要部掃射,假如被補救的液體火災呈流動焚燒時,應對準火焰根部由近而遠,并左右掃射,直至把火焰悉數熄滅。
運用干粉救火器補救固體可燃物火災時,應對準焚燒最強烈處噴發,并上下、左右掃射。如條件許可,運用者可拎著救火器沿著焚燒物的四周邊走邊噴,使干粉救火劑均勻地噴在焚燒物的外表,直至將火焰悉數熄滅。
五、報火災的辦法和內容
依據《中華公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則“任何人發現火災時,都應當當即報警。任何單位、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供給便當,不得阻撓報警。禁止謊稱火災。”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則,即“阻撓報火災或者謊稱火災的”,處正告、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。
(一)報火災的辦法
1、到消防隊報警;2、撥打“119”火災電話向公安消防隊報警;3、運用有線播送報警;4、大聲呼叫報警。
(二)報火災的內容
發作火災時,撥打“119”火災電話向公安消防隊報警,但有必要講清以下內容。
1、發作火情的詳細地址。包含大街稱號、門牌號碼,接近何處;周圍有何顯著修建或單位;高層修建要批注第幾層樓等。
2、什么東西起火(起火物)。如房子、商店、油庫、露天堆場等;尤其要講清起火物為何物,如液化石油氣、汽油、化學試劑、棉花等都應講清楚,以便消防部門依據狀況派出相應的救火車輛。
3、火勢狀況。如看見冒煙,看到火光,火勢強烈,有多少房子著火等。
4、報警人名字及所用電話的號碼。以便消防部門電話聯絡及時了解火場狀況,調集救火力量,還應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。
單位應當保證分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疏通,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則的消防安全分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備,堅持防火門、防火卷簾、消防安全分散指示標志、應急照明、機械排煙送風、火災事端播送等設備處于正常狀況。
禁止下列行為:
(一)占用分散通道;
(二)在安全出口或者分散通道上裝置柵欄等影響分散的障礙物;
(三)在經營、出產、教育、作業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、遮擋或許將消防安全分散指示標志遮擋、掩蓋;
(四)其他影響安全分散的行為。
消防安全要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,并斷定巡查的人員、內容、部位和頻次。其他單位能夠依據需求安排防火巡查。巡查的內容應當包含:
(一)用火、用電有無違章狀況;
(二)安全出口、分散通道是否疏通,安全分散指示標志、應急照明是否無缺;
(三)消防設備、器件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、完好;
(四)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封閉狀況,防火卷簾下是否堆積物品影響運用;
(五)消防安全要點部位的人員在崗狀況;
(六)其他消防安全狀況。
大眾集合場所在經營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,經營結束時應當對經營現場進行檢查,消除留傳火種。醫院、養老院、寄宿制的校園、托兒所、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,其他消防安全要點單位能夠結合實際安排夜間防火巡查。
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,妥善處置火災風險,無法當場處置的,應當當即陳述。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當即報警并及時補救。
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載,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載上簽名。